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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: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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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-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 -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 -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 -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 -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 -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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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旦违反以上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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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2009年8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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